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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想:专利审查员与法院法官之一

分类:路上的独白 | 标签: 审查员   专利   法官  
2008-10-26 11:43 阅读(?)评论(0)

随想:专利审查员与法院法官之一附带flash

发表于:2008年10月26日 11时38分56秒来源:QQ邮箱权限: 公开阅读(0)评论(0) 举报本文链接:http://user.qzone.qq.com/94394196/blog/1224992336
随想:专利审查员与法院法官之一附带flash
专利审查员对案件是个人负责制,自己对于通过答复审通驳回未授权、授权的专利申请均负责到底,听说他们每年都会有一定的驳回、授权指标,到了年关他们会把自己还没有完成的驳回、授权指标“粗略地”完成。所以,我们这边一般认为审查员在年末做的工作要么就是很不细心,要么就是太认真。但是不管怎么样,一般而言,他们对案件的个人负责制使得他们在处理案子的时候十分谨慎:案件被审查员驳回,如果申请人超过期限没有复审,这个问题不是很大,虽然到一定的时候会有人抽检你的审案质量。但是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驳回没有道理,提出复审,审查员就遭殃了,一旦复审委员会撤销驳回决定,直接授权,则审查员要受到内部很大的处分。上次部门学习怎么样答复审查通知书的时候,就提到了这么一个案例,第一次审查通知的时候,审查员居然就驳回了,理由我们觉得很不充分,便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,终于授权。

所以,审查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总是提心吊胆:现在的案子基本上没有一个是不经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就直接授权的,尽管审查员确实找不到专利申请文件中不能授权的理由。他们处处谨慎,以至于有的案子居然有三通,甚至四通。审查员与申请人是单挑的关系: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,申请人提出答辩书解释,以期望其早点授权。在上述的情况下,其实,审查员是很容易不公正的:不存在另一个当事人,自己的意见可以与申请人一致,达到迅速授权的目的。但是授权之后呢?好嘛,你由于跟申请人的关系好,把申请人甲本不应该授权的专利申请给授权了,第三人乙看到授权公告后,觉得这个专利不应该授权,有异议,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,甚至侵权。进入无效程序,无效宣告后,审查员就惨了:业绩不过关啊,受处分!无效程序、异议程序是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,也就是说这个监督是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的。

所以,您现在知道为什么审查员处理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小心了吧?对了,就是最后说的这个异议监督。具体的处分,我也不清楚,但是只是知道,授权没有授好的话,被异议的话,后果很严重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。

相比而言,法院法官对案件是集体负责制——合议庭对整个案件负责。一个案子至少存在三方当事人:法官、原告、被告。法官由于业务素质不高,就拿不稳与原告、被告之间的距离。判决结果若与原告相左,会被认为不公正、狼狈为奸;与被告相左吧,也是遭来怨恨。其实,法院受到的监督其实比审查员受到的监督更多,可惜的是监督法院的主体无权利——媒体监督有什么权利?对这个案子不公正表示谴责?除此之外呢?也许能给点银子让受冤屈的原告去上诉,但是如果原告屈服不想上诉呢?这种监督有何用?更何况对这个案件负责的是合议庭呀,你受冤屈,想不通炸死一个法官,有什么用,有本事就把审理这个案子的合议庭中所有的法官都炸掉!有人说合议庭的主意实际就是院长的主意,是啊,院长判案不公正,你有什么办法?难道院长自己处罚自己?还是处罚合议庭?社会觉得判决很不公正,有什么办法?

尽管基本法律都说各种政府机关,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都受社会的监督,人民的监督,但是怎么监督?有什么可操作性的监督没有?没有。可怜的受冤者还是受冤的人,你的同情只会使他更不平衡,但却又不能更多的为他做些什么。还记得前几年的大案吗?高院的判决令社会不满,最后弄到最高院终于改判,满足了社会,似乎是大快人心。但是,理智的法学家都却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性、独立性正在受媒体的影响。换句话说,社会、媒体你确实监督了,虽然符合情理,但是不合法,准确的说应该是司法系统受到社会监督的影响不合法。看吧,好不容易社会监督一下法院法官,却是不符合法理的!

对比一下专利审查员与法院法官的讲述你就会知道:监督是多么重要了,有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提供社会监督的通道是多么多么重要了!

以上,没有经过大脑仔细考虑的随想,以后如果想到还有别的方面的比较再补充。

  最后修改于 2022-10-16 17:10    阅读(?)评论(0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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